【稅務資訊】113.11.20

113.11.20

壹、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短漏報所得額計算方式說明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發現短漏報收入,依「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規定,其漏報所得額之計算,視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是否已申報,及短漏報非營業收入金額多寡而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有營利事業誤以為經查獲短漏報收入,僅需依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漏報所得額,惟擴大書審要點第10點明定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但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另短漏報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超過10萬元,得就其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併入原申報所得額。

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經營服飾類商品網路購物,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5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0元,並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依純益率6%計算所得額30萬元,應納稅額6萬元,惟經國稅局查得A公司漏報營業收入500萬元且成本未列報,另有漏報利息收入5萬元,漏報營業收入部分應按經營網路購物(服飾類商品)業別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3%核定漏報所得額115萬元,加計原申報所得額30萬元後,合計145萬元,已超過全部營業收入1,000萬元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2%核定所得額120萬元,故前揭營業收入核定所得額以120萬元為限,再加上漏報利息收入5萬元,應核定所得額為125萬元,應納稅額25萬元,扣除已申報稅額6萬元,依法補徵19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規定處罰。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核實申報收入。如有短漏報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貳、 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100萬元,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其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其實質投資之「投資日」及「支付日」必須均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得列於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取具統一發票、進口報單等原始憑證及該期間付款證明等)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1年度有未分配盈餘500萬元,於112年度訂購機器設備2台,供自行生產使用,112年7月10日支付訂金90萬元,113年8月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210萬元,因實際支出金額合2

計達100萬元,且支付日及交貨日均於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即112至114年度】完成,A公司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將上開購買供自行生產使用機器設備的支出金額共300萬元,列為111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另因機器設備實際交貨日係於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日後完成,A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即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申請更正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參、 個人債權人因法院拍賣債務人不動產獲分配的違約金,屬分配年度的其他所得,應併入當年度各類別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申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方式向他人借款,屆清償期限未履行清償,經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債權人所獲分配違約金部分,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併計實際受分配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間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予乙君,由乙君以名下的不動產向地政機關申請設定抵押權作擔保,完成設定登記,雙方約定債務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乙方應按日支付每萬元10元違約金予甲方,未另外約定遲延利息。嗣乙君屆清償期限未依約償還借款,甲君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乙君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並陳報債權額7,300萬(含本金及違約金),該局向執行法院查調乙君不動產的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查得甲君111年度獲分配金額5,200萬元,經參酌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390號民事判決「至於違約金之性質則與利息不同,民法(註:民法第323條前段)既無違約金儘先抵充之規定,其抵充之順序,應在原本之後。」的要旨,於扣除本金2,500萬元,就甲君獲配的違約金2,700萬元,認屬甲君111年度其他所得,惟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債權人因法院執行債務人財產所獲分配的金額,係執行法院按雙方當事人約定給付項目及法院判決(裁定),依民法第323條規定的抵充順序分配清償債務的種類,稽徵實務上常見債權人獲分配清償債務的種類包括「債權原本」、「利息」及「違約金」3類,其抵充順序,依前揭民法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應先抵充利息,次充原本,再充違約金;其未約定利息或法院未裁定給付利息者,則先充原本,剩餘部分全歸屬違約金。債權人受償的種類,除「債權原本」不課徵所得稅以外,所受分配的「利息」及「違約金」分別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的利息所得及第10類的其他所得,均應併計分配取得年度的各類所得,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前揭經法院裁定或執行獲分配的違約金,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於處罰。

肆、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仍須處罰!!

依法應辧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獨資、合夥商號,營利所得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直接列為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項目繳納綜合所得稅,惟如有短漏報營利所得額,是否會受到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上揭情況,除個人綜合所得稅應補稅及處罰外,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獨資、合夥商號仍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罰。該局並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嗣經國稅局查獲其漏報所得額100萬元,該商號資本主除因綜合所得稅漏報營利所得1003

萬元遭補稅及處罰外,該商號雖無需補繳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税,但仍應就國稅局核定短漏之所得額100萬元,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20萬元,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商號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正確申報計算所得額,倘因疏失而有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伍、 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免稅額時,應留意設籍及居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設籍未連續滿6年之房地,縱其持有及居住該房地已連續滿6年,亦不符合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適用要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者,可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則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者。

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13年1月出售其於106年1月取得的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860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繳納稅額46萬餘元,經該局以甲君107年9月始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迄出售時,甲君於A房地設籍未連續滿6年,不符合自住房地免稅額適用要件,核定甲君應補稅額126萬餘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已實際居住於A房地超過6年,不應以設立戶籍時間點為認定標準,案經該局以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家庭自住房地交易得定額免納所得稅之立法理由,係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但須符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免稅等要件,甲君持有A房地期間雖滿6年,但設籍時間未連續滿6年,仍與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要件未合,遂予以復查駁回。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房地如設籍的人為成年子女或父母,亦與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免稅額之適用要件不符。

陸、 營業人接受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訂購國外貨物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進口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係以貿易立國,營業人貿易態樣為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課稅區買受人(乙)訂購國外貨物,並直接以買受人(乙)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不論國內營業人(甲)係按買賣或居間方式處理,其營業稅均應按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為遏止不法逃漏,該局賡續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及智慧型選案系統加強列選查核營業人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請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漏未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甲公司111年間接受國內課稅區營業人乙公司訂貨,甲公司轉向國外丙廠商訂貨並直接以乙公司名義進口,經該局運用資料庫進行大數據分析,發現甲公司營業稅申報疑有異常,爰蒐集相關交易資料深入追查,查獲甲公司短漏報佣金收入銷售額1千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5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25萬餘元。

該局籲請國內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接受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卻未依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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