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資訊】113.12.19

113.12.19

壹、 自114 年1月1日起調高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財政部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下稱起徵點),自 114年1月 1日起,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 5萬元。

財政部說明,起徵點係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6條規定授權由該部定之,旨在使小規模營業人負擔合理稅負前提下簡化稽徵,期減輕營業人遵從成本及稽徵機關稽徵成本,小規模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如未達該起徵點者,免繳納營業稅。

說明,起徵點前次調高係 96 年1月1日,近年來,物價上漲導致原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銷售額增加,可能超過現行起徵點而成應課徵營業稅,外界屢反映應配合物價上漲情形調整起徵點,為反映實情,該部參酌 96年1月迄今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上漲幅度25%,調高起徵點如上述。預估受惠家數約 12萬家營業人,增加減稅利益約 10.68億元。

本次調高之起徵點規定,首次適用於 114年第1季(1月至3月),繳納期間為 114年5月1 日至10日之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小規模營業人查定之銷售額未達調整後起徵點者,因免繳納營業稅,將不會收到營業稅查定課徵(405)核定稅額繳款書。

貳、 營業人無論於實體店面或透過網路銷售,均應主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給消費者

國稅局表示,除營業性質特殊或小規模營業人等依法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無論於實體店面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主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給消費者。

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 5倍以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為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維護租稅公平,該局不定期派員稽查營業人統一發票開立情形,針對轄內屢遭檢舉、申報銷售額偏低,有短漏開統一發票紀錄及透過外送平台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對象。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均應主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以免因疏忽而受罰。

參、 獨資商號違章,應以行為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後,如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相關規定之情事者,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惟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其權利義務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違反稅法上之違章事實而應受處罰時,亦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肆、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法定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不課徵營業稅依據財政部 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 11204662230 號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而依民法第 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尚非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不課徵營業稅。該局提醒,營業人可自行檢視若有上述情形而誤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可填寫申請書敘明事由,並檢附該期營業稅申報書及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營業稅申報資料。

說明,公司銷售 1臺機器設備,由於買方付款遲延,經過協商後,雙方約定買方另應支付 1 筆遲延付款利息給公司,該筆遲延利息是否需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綜上所述,不需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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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於 114 年1月開跑,請多使用網路申報,省時又省力!

11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 114 年2月5日,網路申報至當日午夜 12時止,可多利用網路申報,不受上班時間限制,網路上傳資料即完成申報作業。

財政部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89條第3項、第92 條、第92條之1及第 102條之1 規定,扣繳義務人、信託行為受託人及營利事業應於每年 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1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等各式憑單,因 114年1月遇春節有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之情形,故申報截止日延至114 年2月5日止。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憑單且所載之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可適用憑單免填發規定,如以網路申報,只需於申報系統內憑單填發方式勾選「免填發」或「電子憑單」,就不用再寄發紙本憑單予所得人,惟所得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憑單。

陸、 營利事業 CFC選案查核作業即將展開,請自行檢視申報內容,以免受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將對轄區內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選案查核作業,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申報內容,如有短漏報 CFC投資收益情事者,儘速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進一步說明,本次 CFC選案查核作業,將針對以下態樣加強查核:

一、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 50%,或具有控制能力,已符合 CFC構成要件,但未揭露於關係人明細表或未申報 CFC投資收益案件。

二、營利事業已申報 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其 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 CFC 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豁免門檻。

三、營利事業申報 CFC當年度虧損,其虧損計算是否正確。

四、營利事業已申報 CFC投資收益案件,其CFC當年度盈餘及投資收益計算是否正確。

五、營利事業選擇將 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及申報 CFC當年度虧損者,是否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相關文件。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 CFC投資收益者,請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柒、 舉辦尾牙、春酒活動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營業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年節前後舉辦尾牙或春酒活動,取得之場地租金、餐飲、表演費支出及購買摸彩獎品等相關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19條第1項第 4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舉辦尾牙、春酒活動取得相關進項憑證,屬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該等憑證所含之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是將原購入備供銷售之貨物,轉作員工摸彩獎品使用,且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營業稅法第 3條第 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 10台咖啡機作為尾牙摸彩獎品,取得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進項稅額 10,000元,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於摸彩贈送員工時,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將進貨原供銷售之 5台平板電腦,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之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有誤將酬勞員工貨物、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或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 48條之 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捌、 呆帳損失實際發生之原因不同,應取具之證明文件有別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一)債務人倒閉、逃匿、3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逾期 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發生呆帳原因不同,於認列呆帳損失時所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亦有所區別,屬債務人倒閉、逃匿者,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屬和解者,法院和解應檢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商業或工業會之和解應檢具和解筆錄;屬破產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檢具法院之裁定書;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檢具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檢具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文件;屬債權逾期 2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舉例,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 400萬元,其中已逾期 2年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計 100萬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條第8款規定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甲公司雖已寄發存證信函,惟並未取得送達證明,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留意呆帳發生原因並取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玖、 核釋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符合一定交易條件者,可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財政部核釋,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且經查明該營業人對該等買賣雙方之實名身分資訊設有驗證機制,其要求賣方先交付遊戲幣及買方先支付價金係基於履約保證,並於網路交易平臺揭示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新臺幣換算比值(下稱比值)者,可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近年網路連線遊戲迅速發展,玩家間就遊戲幣之交易日益普遍,因是類交易均於線上完成且具高度隱匿性,為確保履約,營業人從事遊戲幣交易之外觀形式採先買後賣模式營運,並搭配一定之買賣雙方實名身分驗證及履約保證機制,以預防詐騙及提升交易安全。

舉例,甲營業人於網路揭示 A 遊戲幣兌換新臺幣之比值為賣家比值 140:1及買家比值 130:1,乙賣家將出售 130,000枚遊戲幣轉入甲營業人經營之遊戲帳號,甲即支付價金新臺幣(下同)929元(130,000÷140)予乙;嗣丙買家向甲購買 130,000枚遊戲幣,甲收到丙買家價金 1,000 元(130,000÷130)後,將其遊戲帳號內之 130,000枚遊戲幣轉入丙之遊戲帳號。故就交易外觀形式,甲營業人同時經手金流 (買賣價金)及物流(遊戲幣),似屬先買後賣 A遊戲幣,惟倘按進銷貨模式認定,就甲銷售予丙買家之銷售額全額計算銷項稅額,實務上因其交易前手(即乙賣家)時為個人,該個人如係向遊戲營運業者購買遊戲幣,因該業者一開始已就銷售額全額報繳營業稅,於接續之交易為 C2B2C情形下,本次甲營業人(即中間之 B)將因無法向前手個人乙賣家(即 C)取具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形成其售予丙買家(即 C)時又按銷售額全額課稅之情形,將導致營業稅稅負增加;至於交易前手為營業人之情況(即 B2B2C)下,因甲營業人可取具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其售予丙買家按進銷項模式課徵營業稅,尚不致發生按銷售額全額課稅之情形。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令發布後,承前例,甲營業人向前手個人乙賣家購買遊戲幣時,可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 71元(1,000元-929元)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倘乙賣家為營業人時,甲營業人應按收取丙買家之價金 1,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就其自乙賣家取得 929 元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兩者最終租稅負擔相同。

財政部考量是類營業人之產業特性及其 C2B2C交易模式確有特殊性,且其服務對象包含遊戲幣買賣雙方,為合理化其租稅負擔,爰該部釋明前開課稅規定,又依稅捐稽徵法第 1條之 1第1項但書規定,本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即可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呼籲,依該部 109年1 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 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個人提供遊戲幣交易服務取得代價者,屬銷售勞務範疇,應於當月銷售額達 5萬元(114/01/01起)時依上開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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